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4〕58號)和《關于建設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意見》(桂政發〔2015〕33號)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39-2013)和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入住本自治區養老機構老年人的能力等級評估。
第三條 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時,養老機構應當對其進行首次評估,每年進行一次常規評估。老年人自理能力發生變化時,養老機構應即時進行評估。有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
第四條 評估員應具有醫學或護理學學歷背景,或獲得社會工作者資格證書,或獲得中級養老護理員資格證書,經自治區民政部門統一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評估員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期滿后評估員應當參加自治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的續職培訓考核。
第五條 養老機構一般應配備2名(含)以上評估員,負責對入住本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開展能力評估工作。無評估員的養老機構,可以委托本養老機構以外的評估員進行評估。
第六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環境應安靜、整潔、光線明亮、空氣清新、溫度適宜。評估現場要求至少有3把椅子和1張診桌、1張檢查床、4至5個臺階,以供評估使用。臺階的踏步寬度不小于0.30m,踏步高度0.13m至0.15m,臺階有效寬度不小于0.9m。
第七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內容分為日常生活活動評估、精神狀態評估、感知覺與溝通評估和社會參與評估等。
(四)評估員填寫“老年人能力評估表”,并錄入全區養老機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作為養老機構對入住老年人進行分類管理和申請政府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的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老年人能力評估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評估爭議處理。
自治區民政廳委托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開展全區評估人員的業務培訓,頒發合格證書,組建全區評估員資源庫、并負責自治區本級的評估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要以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評估指標、評估結果等進行檢查。對評估不規范的機構和人員,予以糾正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停發該養老機構政策性補貼。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機構的同級主管民政部門申請復核評定,養老機構和評估員應當主動告知其申請復核的渠道。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復核,復核評定結果為本次評估的最終結論。
(四)評估員有違法行為,或在評估時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第十四條 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的能力等級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